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沂南保字第318号

朱承国与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朱承国,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318号

申请人:朱承国,男,汉族,1963年7月2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贵波,村主任。

申请人朱承国与被申请人沂南县苏村镇瞿家庄村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钰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黎 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