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923号

张庆芳与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庆芳,刘玉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张庆芳。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芳与被告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芳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