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张庆芳。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芳与被告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芳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
张庆芳与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923号原告张庆芳。委托代理人郑国强,唐山市丰南区唐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玉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芳与被告刘玉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庆芳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庆芳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庆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祥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崔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