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莱城民初字第2493-号

陈祥英与李波、吴美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祥英,李波,吴美东,于伟,刘涛,李学实,莱芜市博慧商贸有限公司,莱芜市兴博经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493-号

原告:陈祥英。

被告:李波。

被告:吴美东。

被告:于伟。

被告:刘涛。

被告:李学实。

被告:莱芜市博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被告:莱芜市兴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于2011年12月7日冻结被告于伟在工商银行莱芜分行的账户16×××47的存款10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伟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时雯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