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莱城民初字第2493-号
原告:陈祥英。
被告:李波。
被告:吴美东。
被告:于伟。
被告:刘涛。
被告:李学实。
被告:莱芜市博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被告:莱芜市兴博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我院于2011年12月7日冻结被告于伟在工商银行莱芜分行的账户16×××47的存款10万元。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于伟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自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日。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丰国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时雯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