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844-2号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
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段磊。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