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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西知初字第844-2号

力量平衡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磊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当事人
力量平衡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知初字第844-2号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授权代表:TroyJohnRodarmel。

委托代理人:孔祥健、孙心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段磊。

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段磊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共计人民币595元,由原告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负担。

审 判 长  李红萍

人民陪审员  王 中

人民陪审员  王 伟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韦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