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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执裁字第00590号

申请执行人冯新战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新战,张建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冯新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新战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新战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3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张建峰的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渭南市合阳县,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2年3月13日委托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