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莲执裁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冯新战,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峰,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新战与被执行人张建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西民四终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新战于2012年2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36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系恢复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张建峰的居住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渭南市合阳县,本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于2012年3月13日委托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执字第0059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坤
审 判 员 陈五洋
代理
审判员 高 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