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69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余志嘉。
被告:张馨之。
被告:张燕爽。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志嘉、张馨之、张燕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志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潘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