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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69号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余志嘉、张馨之、张燕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余志嘉,张馨之,张燕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69号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荣建大厦16层D室。

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志斌,该公司职员。

被告:余志嘉。

被告:张馨之。

被告:张燕爽。

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志嘉、张馨之、张燕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梁志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潘洁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