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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锦江民初字第2523号

郭淑梅、梅国栋与吴云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共有纠纷
当事人
郭淑梅,梅国栋,吴云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锦江民初字第2523号原告郭淑梅。原告梅国栋。被告吴云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梅、梅国栋与被告吴云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淑梅、梅国栋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淑梅、梅国栋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淑梅、梅国栋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丁勤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