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
翟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35号原告翟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某某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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