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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靖法执字第00074号

申请执行人韩华与被执行人付永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6
公开日期
2015-01-28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华,付永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靖法执字第00074号申请执行人韩华,男,1980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横山县石窑沟乡。被执行人付永孝,男,1976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韩华与被执行人付永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所有案件款已全部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边县人民法院(2010)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贺宇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