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2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虎霸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水荣。
上诉人陈建平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建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海宁市人民法院(2012)嘉海长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