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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泸泸执字第238号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申请执行黄献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黄献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负责人雷仁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黄献友,男,住泸县奇峰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与黄献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华琪

审判员  廖 斌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