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负责人雷仁奎,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黄献友,男,住泸县奇峰镇。关于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奇峰信用社与黄献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家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泸泸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华琪
审判员 廖 斌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