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马庄。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2077737。被告姜某,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401772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石 长 战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