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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

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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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民初字第998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马庄。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2077737。被告姜某,女,1981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单县南城办事处七里庄行政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10401772X。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石 长 战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殿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