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侠,女,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宏文路11号。申请执行人关宏伟,男,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职工,住宝鸡市金陵路24号院。本院在执行陈朝侠与关宏伟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朝侠于2012年4月23号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截止2012年5月的抚养费2700元,因陈朝侠应给付关宏伟1000元(已抵顶孩子部分抚养费),现关宏伟已交付1700元及执行费50元,故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中截止2012年5月的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