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00281号

陈朝侠与关宏伟孩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2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朝侠,关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陈朝侠,女,生于1974年9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宏文路11号。申请执行人关宏伟,男,生于1969年10月14日,汉族,新丰镇机务段宝鸡片区职工,住宝鸡市金陵路24号院。本院在执行陈朝侠与关宏伟孩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朝侠于2012年4月23号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截止2012年5月的抚养费2700元,因陈朝侠应给付关宏伟1000元(已抵顶孩子部分抚养费),现关宏伟已交付1700元及执行费50元,故本案执行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中截止2012年5月的抚养费27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海生

审判员  杨 文

审判员  程淑芹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杜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