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曹亿航。
法定代理人:曹永兴,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曹明云,系原告祖父。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
委托代理人:李瑞丰。
被告:杜力伟。
被告:杜秋海。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
原告曹亿航与被告杜力伟、杜秋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亿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亿航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亿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曹亿航负担。
审 判 长 杨鹏飞
代理
审判员 王仲雷
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