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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曹亿航与被告杜力伟、杜秋海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曹亿航,杜力伟,杜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3363号

原告:曹亿航。

法定代理人:曹永兴,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曹明云,系原告祖父。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

委托代理人:李瑞丰。

被告:杜力伟。

被告:杜秋海。

委托代理人:刘建新。

原告曹亿航与被告杜力伟、杜秋海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亿航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亿航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亿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曹亿航负担。

审 判 长  杨鹏飞

代理

审判员  王仲雷

人民陪审员  冀明亮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谷鸿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