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447号
原告:韩定松。
原告:赵阿三。
原告:韩条娟。上述原告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陶光华、丁华林。
被告: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组织机构代码:68314650-X。法定代表人金兴建。
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男。
委托代理人:陈小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定松、赵阿三、韩条娟与被告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民委员会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定松、赵阿三、韩条娟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齐贤镇阳嘉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韩定松、赵阿三、韩条娟负担。
审 判 长 周国鑫
审 判 员 桑伟强
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茹亮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