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茂南法民初字第7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地址: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36号。负责人余彬。被告刘韵妍,女,198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诉被告刘韵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韵妍已支付透支款本息,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负担。
审判员 陈文锋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敏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