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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民初字第718号

原告郑国兰与被告刘利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