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718号原告郑某某,女,汉,1972年6月28日出生,现住唐山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