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媚。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亚芳。
委托代理人:朱谨。
上诉人李春媚因与被上诉人戚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上诉人李春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龙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