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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商终字第149号

李春媚与戚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春媚,戚亚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商终字第1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媚。

委托代理人:张春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戚亚芳。

委托代理人:朱谨。

上诉人李春媚因与被上诉人戚亚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1)嘉平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春媚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972元,减半收取计1486元,由上诉人李春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建龙

代理

审判员  汪先才

代理

审判员  赵 超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