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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终字第238号

赵杰与冯利华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利华,赵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华。

委托代理人:徐浩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杰。

委托代理人:周海燕。

上诉人冯利华为与被上诉人赵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袁小梁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孙世光、张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退回上诉人冯利华。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