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利华。
委托代理人:徐浩杰。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杰。
委托代理人:周海燕。
上诉人冯利华为与被上诉人赵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袁小梁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孙世光、张帆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诸暨市人民法院(2012)绍诸商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诸暨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960元,退回上诉人冯利华。
审 判 长 袁小梁
代理
审判员 孙世光
代理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缪洪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