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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086号

李X与刘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X,刘XX,蔡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李X,男。被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蔡XX,女。本院于2012年1月20日受理李X依据(2011)城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XX、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18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XX、蔡XX下落不明,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蔡XX工资帐户,该案现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00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 丁 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