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凤。原审被告李金龙。原审被告汪维怀。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来根。
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洲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1)嘉桐洲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代理
审判员 王世好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