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阳行执字第378号
申请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贺志民,局长。
被执行人:梁法云。申请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于2012年6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梁法云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2012年4月1日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计育费征字(2012)第20129954号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3800.25元。该征收决定书已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人作出催告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亦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遂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法云社会抚养费3800.25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计育费征字(2012)第20129954号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未履行缴费义务,申请执行人阳谷县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计划生育局作出阳计育费征字(2012)第20129954号征收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梁法云在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自动缴纳社会抚养费3800.25元;案件执行费50元;
三、被执行人梁法云在上述期限内未自动履行缴款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审判长 张学山
审判员 陈延华
审判员 宋安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崔衍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