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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法执字第414-1号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岳国华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庆亮,孙庆河,牟恒学,岳国华,牟同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414-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孙庆亮。被执行人孙庆河。被执行人牟恒学。被执行人岳国华。被执行人牟同宾。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孙庆亮等五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24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国华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钟长亮

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伦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