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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256号

姜孝平、吕志忠与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丁大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56号原告姜孝平,男。原告吕志忠,男。被告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法定代表人袁俊峰,男,该矿负责人。被告丁大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孝平、吕志忠与被告陕西省澄城县尧头镇六号煤矿、丁大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孝平、吕志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杜东承

审判员  李淑侠

审判员  李宏宪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