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贡井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负责人刘崇华。被告李健,四川省荣县人,住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诉被告李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于2012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的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自贡市中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宝分社负担。
审判员 李勇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袁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