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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824号

陈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0824号原告陈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员  李丹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肖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