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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0)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靳小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