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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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5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48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金越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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