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367-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焦来军。被执行人赵前进。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焦来军、赵前进二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于2012年1月23日审结。该案(2011)青法庙商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来军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鹏
审判员 钟长亮
审判员 刘希庆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伦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