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65号

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郭红波、郭文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郭红波,郭文其,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亳民二终字第000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其。共同

委托代理人:任杰,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双桥东50米。法人代表人:魏凯,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红波、郭文其与被上诉人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红波的委托代理人任杰、上诉人郭文其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杰、被上诉人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宏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公司起诉郭红波追偿贷款,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文其出具担保书,自愿为郭红波所欠贷款本息66000元提供担保。利辛县鸿鑫汽车贸易公司一审开庭时未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担保人郭文其承担保证责任,你院直接追加郭文其为本案的被告,并判决郭文其承担保证责任程序错误,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马 燕

审判员 郑彩玲

审判员 佘朝霞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