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二初字第00466号
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南郊停车场内)。
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汉卿,亳州市谯城区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3061107963。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负责人:吕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510226826。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31元,减半收取1465.5元,由原告亳州市长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徐爱莲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