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项建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何亦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建平诉被告何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