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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66号

项建平与何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项建平,何亦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黄民一初字第00366号

原告:项建平,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被告:何亦为,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项建平诉被告何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办理相关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兴平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