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758号申请执行人王林英,无业。被执行人张同礼,西安市国棉六厂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王林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1)灞民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同礼给付其2011年12月到2013年12月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费,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林英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林英撤销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刚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