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8-363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火车站西24号西平房。法定代表人陆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锦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辉煌网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上围三村38号3楼。代表人黄赛虎。被告深圳市锦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皇岗村上围三村38号。法定代表人庄卓和。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六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锦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辉煌网吧、深圳市锦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六案案件受理费各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收取25元,共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严伟晖
人民陪审员 余琪英
人民陪审员 许淑瑜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郑丹洁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