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185号原告黄继军。被告扬州市申通快递办事处驻宝申通快递门市部,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初见,经理。委托代理人毛秋瑾,该公司主管。被告扬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振兴路8号。法定代表人李士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兵,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军与被告扬州市申通快递办事处驻宝申通快递门市部、扬州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继军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继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继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陆光祥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丁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