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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263号

杨淑慧与徐振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08-14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263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安民,陕西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2年5月31日以给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暂不要求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 铭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依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