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终字第00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三桥新街家富居花园**号。法定代表人张力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豆炜宏。委托代理人豆选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葆芹。
上诉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葆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1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3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陕西秦瑞地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代理
审判员 刘 旭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