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纪升尚,农民。被执行人修也夫,农民。被执行人赵萍,农民。申请执行人纪升尚与被执行人修也夫、赵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
审判员 蒋涛
审判员 李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