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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772号

纪升尚与修也夫、赵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升尚,修也夫,赵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772号申请执行人纪升尚,农民。被执行人修也夫,农民。被执行人赵萍,农民。申请执行人纪升尚与被执行人修也夫、赵萍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至此本案完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

审判员  蒋涛

审判员  李跃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冯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