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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虎民初字第0485-2号

刘琴仙与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刘陈金、彭莉莉、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雪云、高雪珠、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琴仙,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刘陈金,彭莉莉,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雪云,高雪珠,叶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虎民初字第0485-2号原告刘琴仙。被告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

法定代表人:彭坤峰。被告刘陈金。被告彭莉莉。被告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被告陈雪云。被告高雪珠。被告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琴仙与被告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刘陈金、彭莉莉、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雪云、高雪珠、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仙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雪珠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琴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雪珠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兴华

审 判 员  顾文娟

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