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虎民初字第0485-2号原告刘琴仙。被告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
法定代表人:彭坤峰。被告刘陈金。被告彭莉莉。被告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云。被告陈雪云。被告高雪珠。被告叶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琴仙与被告苏州聚铁物资有限公司、刘陈金、彭莉莉、苏州铄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雪云、高雪珠、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琴仙于201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雪珠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琴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雪珠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徐兴华
审 判 员 顾文娟
人民陪审员 罗财根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晓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