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222号

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与阿尔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恢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号杭钢富春大厦**楼。代表人雷正卿。委托代理人丁龙,该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尔拔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罗田第三工业区龙大高速旁。法定代表人MACIOCIAMARIOGUSTAVOALFREDO。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5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在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费3000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148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法院向本院划付参与分配款项人民币69973元,本院扣收执行费950元,余款69023元划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黄文勇执行员  马 翼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