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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

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侯贤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柯传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燕华,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3929。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贤仁,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身份证号码××××0314。委托代理人苏荣德,男,汉族,住所地广西平南县,身份证号码××××0059。

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侯贤仁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燕华、被上诉人侯贤仁的委托代理人苏荣德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少峰

审判员  翁汉光

审判员  解 芹二〇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  谢榕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