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1584号原告曹某,组该村西街114号。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6月1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付原告15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军卫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严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