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陈执民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南环路邮政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杨钰杰,任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效良,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闫永红,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被执行人张军平,男,汉族,干部,住宝鸡市陈仓区贾村街道。被执行人常亚强,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闫永红、张军平、常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二初字第0019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永红等3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偿还借款52697.97元及后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8.5元和执行费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28日被执行人交纳涉案款1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5月3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在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和解,符合法律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二初字笫001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武军
审判员 连 煜
审判员 何振云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田迎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