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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繁执字第033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与被执行人陶良春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陶良春,强光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33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陶良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强光菊,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