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繁执字第0335-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农村合作银行平铺支行,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陶良春,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强光菊,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繁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陶良春、强光菊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5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潘 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