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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458号

吕婵娟与张高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当事人
吕婵娟;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458号原告吕婵娟。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张高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高楠,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朝侠。委托代理人李志东,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吕婵娟诉被告张高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薛建涛独任审判,201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婵娟、被告张高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高朝侠、李志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婵娟诉称,她与张高村村民高味晓于1994年登记结婚,尔后她将户口也迁入到张高村并在该村生产生活。2010年因感情不和她与高味晓离婚,但她至今仍在该村生活而且户口也在该村。2012年5月20日,被告张高村委会在给每个村民分配征地款时拒不给她分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所以现起诉要求被告张高村委会给她分配征地款39107元。

被告张高村委会承认原告吕婵娟所诉属实,辩称是否给原告吕婵娟分发该征地款由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婵娟原系西安市长安区内苑乡施张村村民。1994年5月26日,原告吕婵娟与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张高村村民高味晓登记结婚,随后将其户籍迁转至该村**户内并在该村生产生活至今。2010年11月15日,原告吕婵娟与高味晓离婚,但至今未再婚,仍在张高村居住生活,户籍户籍仍在张高村**户内。12年4月,张高村土地因“三星项目”被征用。2012年5月20日,被告张高村委会给村内每个村民分配征地款39107元,但以在公安部门的户籍登记户籍登记中原告吕婵娟与其户主高康财的身份关系登记为非亲属为由拒不给原告吕婵娟分配,娟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张高村委会给她分发该款。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案件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吕婵娟的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兴隆街办和张高村委会分别制定的征地款分配方案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吕婵娟因婚将其户籍迁入户籍迁入张高村,产生活,籍此原告吕婵娟即取得该村村民资格。现原告吕婵娟虽已离婚,但其离婚后至今未再婚,户籍仍在户籍仍在张高村且在该村生活,村民,其理应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村民待遇,被告张高村委会拒不给其分配征地款,显然已侵害了原告合法财产权,故原告吕婵娟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高村委会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吕婵娟征地款39107元。本案诉讼费775元,原告吕婵娟已预交,由被告张高村委会承担并在给付上述案款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吕婵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