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98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查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林某酒后驾驶赣G×××××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瑞安市莘塍街道驶往瑞安市安阳街道方向,20时20分许,途经瑞安市万松东路周红村路口时被民警查获。当日9时许,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林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ml,属醉酒。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车辆照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驾驶人员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获经过说明、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肖美新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代)
书记员 蒋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