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43号��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中,需做相关鉴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尹育宁
人民陪审员 常小侠
人民陪审员 王朋侠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