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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43号

王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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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咸渭刑初字第00143号��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11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辩护人于艇,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盗窃一案中,需做相关鉴定,案件无法继续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尹育宁

人民陪审员  常小侠

人民陪审员  王朋侠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卢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