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晋伟。
上诉人李来招为与被上诉人楼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来招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来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