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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649号

李来招与楼晋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来招,楼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来招。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楼晋伟。

上诉人李来招为与被上诉人楼晋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来招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来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苏溪商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张淑英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代

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