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859号原告阎中宝,男。被告刘荣学,男。被告段晓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中宝与被告刘荣学、段晓艳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中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阎中宝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