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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民三初字第00859号

原告阎中宝与被告刘荣学、段晓艳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5-11-11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当事人
阎中宝,刘荣学,段晓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859号原告阎中宝,男。被告刘荣学,男。被告段晓艳,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阎中宝与被告刘荣学、段晓艳消除危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阎中宝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阎中宝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