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佩。委托代理人孙亚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佩。被告赵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王某某与被告赵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王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佩、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申 洁
代理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