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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26号

原告王佩、王某某与被告赵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王佩,王某某,赵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1026号原告王佩。委托代理人孙亚东,陕西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佩。被告赵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佩、王某某与被告赵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佩、王某某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佩、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佩、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新权

代理

审判员  申 洁

代理

审判员  左 立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