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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商执字第00116号

宣玉录与王林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06-01
公开日期
2014-10-31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玉录,王林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商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宣玉录,男,农民。被执行人王林平,男,农民。宣玉录诉王林平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商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林平分别于2012年5月17日之前、2012年6月10日之前给付宣玉录3000元、2000元。宣玉录于2012年5月19日申请本院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本案在执行中,30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由宣玉录领取。执行费50元由宣玉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2)商民初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5月17日之前应给付的3000元的义务裁定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梁洪君

审判员 :何厚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 汪 扬 更多数据: